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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劲松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