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劲松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