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燕飞与陈雪敏、乐益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燕飞,陈雪敏,乐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飞。被执行人陈雪敏。被执行人乐益君。申请执行人张燕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雪敏、乐益君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