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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被执行人方敏。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1006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敏在英山县国土资源局有工资收入,现已将被执行人部分工资逐月予以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道全执行员  王小林执行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楼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