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行申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与荔浦县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荔浦县人民政府,覃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市行申字第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田均葵,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荔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代昌,县长。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覃碧芳,居民。再审申请人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荔浦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颁证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行终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争执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在1995年荔阳公路扩建时,被申请人荔浦县人民政府未对争执地进行过征收,争执地不是国有土地。被申请人荔浦县人民政府在荔政处(2012)15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被撤销后没有再作出任何决定的情况下,颁发荔国用(2014)第14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荔国用(2014)第14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本案争执地原属石山,经开采后形成一宗地块。申请人称争执地在荔林证字(2011)第3160201J010002号《林权证》范围内,属于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有土地。荔浦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已对争执地进行了现场核实,已得出明确结论为争执地不包括在申请人的《林权证》范围内。争执地此前从未划分给任何集体或个人使用,也无任何集体或个人办理过用地手续。因一审第三人覃碧芳房屋被征用后临时被安排在争执地块搭棚居住,经覃碧芳申请,被申请人荔浦县人民政府对争执地进行了核实,并经过用地批前公示、会审以及登记等法定程序之后,依法颁发荔国用(2014)第140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荔浦县马岭镇马岭社区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宋丕文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