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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0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7月3日生。被告蔡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逯建伟审 判 员  黄铁伟人民陪审员  孔维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倪 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