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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启梓、杨秋梅与向春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梓,杨秋梅,向春莲,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16-1号原告黄启梓。原告杨秋梅。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春莲。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梓、杨秋梅诉被告向春莲、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梓、杨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德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