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瑞华诉被告杨秀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华,杨秀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55号原告:杨瑞华,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x号xxx。被告:杨秀春,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x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华诉被告杨秀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