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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三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化龙与被告殷海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化龙,殷海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329号原告陈化龙,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殷海涛,男,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原告陈化龙与被告殷海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化龙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化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化龙负担。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