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陈新翠民间借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46-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汉族,1962年1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郏兆立,男,汉族,1938年5月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新翠,女,汉族,1969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新翠在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