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樟木头广开花园酒店(普通合伙)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广开花园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62-2号申请人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莞市樟木头广开花园酒店(普通合伙)。申请人威海市山花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樟木头广开花园酒店(普通合伙)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威环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樟木头广开花园酒店(普通合伙)的银行存款。2015年8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樟木头广开花园酒店(普通合伙)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