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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伍晓丰与杜永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晓丰,杜永平,吴弟琼,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176号申请人伍晓丰,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杜永平,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申请人吴弟琼,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申请人重庆中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胜利路91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平,董事长。申请人伍晓丰与被申请人杜永平、吴弟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标的:3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号××花园××号房屋。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房屋、××幢××号房屋为其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杜永平名下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路××号××花园××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伍晓丰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房屋、××幢××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一五年八���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