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1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龙,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习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