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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172号原告:陈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龙,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习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