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梅诉被告薛清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017号原告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北庄二村192。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604210026。被告薛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北庄二村192。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8701171014(结婚证上所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和解,因此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