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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海盟传动机械厂、许有伟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海盟传动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常州市海盟传动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有伟,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常州市海盟传动机械厂申请宣告浦发唐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唐山分行出具的票号为31000051/22235148,付款行全称:浦发唐山分行,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海盟传动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