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XXX与秦作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作俊,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秦作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上诉人秦作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4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秦作俊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XXX虽然持有成安县户籍,但其经常居住地为邯郸市明珠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601室,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XXX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XXX户籍所在地为成安县,故原审据此认定成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