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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盛彦与白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盛彦,白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许盛彦,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白春山,男,1964年7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盛彦与被执行人白春山之间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从龙井市建设局扣划被执行人白春山的应收款共计59753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许盛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龙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