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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甲,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20号原告赵某甲,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秦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赵某乙,男,195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并以担保人赵某乙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秦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二、冻结担保人赵某乙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