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美容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64号罪犯谢美容,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美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16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美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谢美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16250元。本院认为,罪犯谢美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美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美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美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2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