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海波与王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波,王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谢海波。被告:王文正。原告谢海波为与被告王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海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海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谢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