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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海波与王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波,王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谢海波。被告:王文正。原告谢海波为与被告王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海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海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谢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