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隆昌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万松大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隆昌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229号。法定代表人李奎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隆昌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229号二至五层。法定代表人苏大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隆昌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85109.1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1685109.1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