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全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554号原告杨兴全,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徐再平,该矿矿长。被告徐再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共兴街1巷9号1幢2单元5-2,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06193910。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全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徐再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兴全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