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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20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显子,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蒋某与女儿汪某因关系不和,汪某和其男朋友王某乙叫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蒋某的足疗店内搬原先其放在那的麻将机,后王某甲等人到店内与蒋某发生矛盾,当蒋某到店外后,王某乙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上前用脚对其进行踢打,后有人报警,王某甲等人逃走。医院诊断,蒋某的腰椎L2、L3、L4右侧横突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外伤。经法医鉴定,其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蒋某与女儿汪某因关系不和,汪某和男朋友王某乙叫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蒋某在凤阳县武店镇和平路经营的足疗店内搬原先其放在那的麻将机。后在店内王某甲等人与蒋某发生矛盾,当蒋某到店外后,王某乙将其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上前用脚对其进行踢打,有人报警后,王某甲等人逃走。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诊断,蒋某的腰椎L2、L3、L4右侧横突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外伤。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蒋某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蒋某陈述,证明其女儿楠楠和大壮经常来问其借钱花,其在武店街上开的洗脚店里准备买个麻将机,楠楠讲她那有一个,十几天前他们就把麻将机送来,放在其店里。前几天楠楠、大壮问其借钱,其不给,他们就要麻将机,并且讲从搬来那天开始算,每天200块钱租金,其气的骂他们。11月19日晚上八九点钟,大壮等人打电话讲要来抬麻将机。然后老显子带了几个年轻人到店里要泡脚,其讲没有技师了,他们讲没有技师你开什么店,双方就吵了几句,他们就下去了,其随后也跟下去,到楼下看见楠楠、大壮他们带十几个人在路边站着。其刚下楼到路边,大壮一脚踢到其胸口,把其踢倒在地上,然后三壮、老显子和三四个人都上来用脚踢其,其被踢晕了,觉得腰疼的受不了。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9日晚上9点多,其和女朋友楠楠一起到喜福楼楠楠母亲蒋某的店里拉麻将机。到那后,老显子、大豆、甩子上楼去找蒋某拉麻将机,其和楠楠在楼下等着,过了一会他们三个人下来,蒋某在后面下来的,蒋某看到楠楠就上去厮打楠楠,其上去把蒋某推倒在地上。老显子上去打蒋某,然后楠楠的哥哥上来和其打架,现场就乱起来了,有人上来拉架,有人上来打架,被拉开后其和楠楠、老显子他们都走了。老显子叫王某甲,蒋某是老显子打的。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前几天的一天晚上8点多,其开车在喜福楼门口北边等人,看见喜福楼门口的路中间有一群人在打架,其到跟前看见六七个年轻男的围着一个中年妇女打,中年妇女躺在地上,这六七个男的围着她用脚踢,打人的人中有大壮和三壮,其上去拉大壮,叫他别打了,那女的躺地上都不动了,其他人也都不打了,后他们都跑了。4、证人邢某证言,证明前几天的一天晚上8点多,其经喜福楼南边的官塘路口往西去,看见喜福楼门口有很多人围在一起打架,其到跟前看见几个年轻人在打一个女的,打架的人中有老显子。王某丙在拉架,拉开后一中年妇女躺在地上不动了,然后都散了。老显子当时用脚往那个中年妇女身上乱踢,只有几分钟的时间,还有几个年轻人也是用脚往那个中年妇女身上乱踢。5、证人王从俊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9日晚上8点多,其刚到喜福楼门口,看见门口站了七八个年轻人,随后从喜福楼上下来一个中年妇女,这女的下来后大壮上去两脚把这女的踢睡倒地上,然后旁边几个年轻人都上去用脚踢这个女的,这女的就被踢睡在地上不动了。其打电话报警了。6、证人成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9日,其在蒋某家店里玩,晚上8点多,来了几个年轻人到店里要找小姐,蒋某讲没有,叫他们滚,其感觉这几个人来就是找茬吵话的。然后这几个年轻人就下楼了。其到楼下后就看见几个年轻人围着一个女的打,这女的躺地上,围着的人都用脚踢。其走到跟前的时候他们就不打了,这时其才看到被打的是蒋某,蒋某腰直不起来,其送她到医院了。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11月19日晚上9点多,其在喜福楼三楼的洗脚房玩,听见楼下有人乱叫好像是打架了,到楼下的时,看见一年轻女的撕住洗脚房老板娘的头发,大壮上去一脚把洗脚房的老板娘踢睡倒地上,旁边又上去两个年轻人和大壮一起用脚踢洗脚房的老板娘,老板娘被踢在地上不动了。王从俊打电话报警,他们听讲报警了就跑掉了。打架的人中其认识大壮,其余两个男不认识,后来听讲叫老显子和三壮。8、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其是武店镇灵泉村村委会副主任。村里有一个外号叫老显子的,他的大名叫王某甲,听说因为吸毒在定远被拘留过。9、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其是武店镇王湖村村委会主任,王湖村有一个外号叫三壮的,大名叫王瑺珙,王瑺珙大哥叫王某乙,外号叫大壮,二哥叫王瑺琦,外号叫二壮。10、证人汪某证言,证明其与王某乙是朋友关系,他小名叫大壮。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其和母亲蒋某先在电话中因为麻将机的事吵起来,她骂其,其生气就带王某乙、老显子、王成玉、甩子等人去武店喜福楼蒋某店里准备把其放的麻将机拉走。其上楼找蒋某和她吵几句,吵过就下楼了,蒋某跟着下来就指着骂其,其冲过去厮打蒋某,蒋某也打其,王某乙、老显等人一起上来拉架,当时都混乱到一块了,也不知蒋某怎么摔倒了,后王某乙拉着其离开了。1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供认2014年11月19日晚,楠楠和蒋某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大豆叫其去蒋某那里抬麻将机,当时还有两个年轻人。到那后,蒋某骂其几人,其说来泡脚不行吗,蒋某就把店里的灯、电视关了让走,然后其几人就下楼了,蒋某也跟下来了。大壮和楠楠站在路边,看到蒋某,楠楠就和蒋某厮打起来,蒋某儿子汪文强以为其和大壮打他妈的就上来打大壮,其和大豆就把汪文强扑倒在地上。其和楠楠打蒋某的,其用脚往她身上踢了两脚,楠楠和蒋某一直在地上厮打。12、辨认笔录,证明邢某辨认出王某甲就是用脚踢打蒋某的人,这个人外号叫老显子。1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蒋某的伤被诊断为腰椎L2、L3、L4右侧横突骨折、脑震荡、全身多处外伤。14、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4)571号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5、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和平路,喜福楼门前的路上,现场发现受害人呕吐,受害人自称腰部疼痛,头晕。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出生日期及身份等情况。17、凤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某甲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18、抓获经过、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2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2月5日被羁押在怀远县看守所,2015年2月13日出所。19、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1月19日21时许,王从俊报案情况。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权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玮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