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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法定代表人林礼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园三堂村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8月7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