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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民一初字第0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瑶民一初字第0328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宗权,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有金,该单位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