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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玉蓉与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玉蓉,余巍巍,余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丁玉蓉。被申请人:余巍巍。被申请人:余珏。申请人丁玉蓉与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房屋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丁玉蓉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迴栏巷18号房屋(产权证号:沙2004047**号)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露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