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秦某某,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秦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