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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朱某(又名朱兴梅),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