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朱某(又名朱兴梅),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