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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维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691号原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云。被告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勤。被告王维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上海拓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维勤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继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