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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与高某某、高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高某某,高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张某某、张某与高某某、高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小某,女,职业同上。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诉被告高某某、高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折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