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彬与泗县交通运输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彬,泗县交通运输局,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63号原告:邓彬,男,住泗县。委托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地址:泗县。法定代表人:黄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彬,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吴士桂,男,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彬诉被告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单 威审 判 员 房 强人民陪审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