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03号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第二层北端,组织机构代码:71524228-1。法定代表人李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王治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原告逾期交纳,由本院向原告全部清退。(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