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继明、万鑫与席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明,万鑫,席拜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赵继明。原告万鑫。被告席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明、万鑫与被告席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