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邵长山与崔荣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崔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邵某。被告:崔某(曾用名崔某)。本院受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崔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