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民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陆扣林与陈昌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扣林,陈昌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监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陆扣林(原审原告),工人。委托代理人陆一茂,退休教师。被申请人陈昌群(原审被告),瓦工。再审申请人陆扣林因与被申请人陈昌群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陆扣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完成了所建工程的施工,原、被告双方认识一致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篡改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退还提前多付”篡改成“退还多付”;判决书中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受到欺诈和胁迫”,原审原告在诉讼中并未提到“欺诈”、“胁迫”,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判决书认定协议有效,但判决却剥夺了协议赋予原告“完成工程100%时,甲方验收合格,给付工程工资余下的50%”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未进行验收”违背事实,原审原告不但自己验收,还请监理到现场发现了很多问题;本来原审承办人到现场就能解决的问题,却要花12000多元鉴定,无视双方当事人利益,当原审原告提供尤姓监理指出的房屋存在六大问题时,法官既不到现场核实,也不委派监理部门证实,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被告都同意调解,法官也答应庭后调解,但实际并未调解而直接作出了判决;判决书出来后,当时法院的分管领导要求业务庭长到房屋现场看看,不向对方送达判决书,该庭长回答已经送达了,但事实上在3个月后再次开庭时还没发送给对方。故现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撤销错误判决。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完成了所建工程的施工,原、被告双方认识一致的问题,(1)从再审申请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看,其仅提出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而要求退还提前多付的工程款5200元,并未提及工程量。(2)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陈述工程已经竣工时,原审原告未提出异议。(3)在本院(2008)射民一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询问被执行人(原审被执行人)有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并征询申请人意见时,再审申请人陈述质量没达标,需要返工,亦未提出施工量问题。工程是否完成施工是一个“量”的问题,是否验收达标是一个“质”的问题。可以看出,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成工程施工,是混淆了完成施工与质量达标的概念,将量的竣工与质的验收先后两个不同阶段混为一谈,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也仅是工程质量是否达标,而非工程量问题。因此,再审申请人事实上对工程量已经完成施工是认可的,故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完成了所建工程的施工及原审原、被告双方认识一致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判决书篡改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退还提前多付”篡改成“退还多付”问题,该文字的变化属实,但在本案中并无实质意义,不影响对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及实体上的处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判决书中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受到欺诈和胁迫”,原审原告没提到“欺诈”、“胁迫”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提及其支付5200元工程款时受到欺诈、胁迫属实,但从原审判决书原文看,只是从法理上进一步阐述该行为系当事人自愿,而并非向原审原告分配举证责任。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判决书认定协议是有效协议,但判决剥夺了协议赋予原审原告“完成工程100%时,甲方验收合格,给付工程工资余下的50%”的权利的问题,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原审原告自愿将本应按合同约定可以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前提前支付了,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原合同中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比例等内容进行了变更,其变更后的内容依法有效,与原合同的有效性并不矛盾,这一认定正是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不存在剥夺原审原告合同权利的问题。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判决书中“双方未进行验收”这句话违背事实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聘请相关人员察看是单方验收,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未进行验收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质量鉴定及法院应收集证据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鉴定费的交纳问题而搁置了工程质量鉴定,即使工程质量存在若干问题,也不能成为原审原告要求返还提前支付的5200元工程款的根据。关于不调解问题,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原审原告拒绝调解;第二次庭审时双方同意调解,庭审后,承办人多次与原审被告商谈调解方案,但因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在此情况下,本院及时作出判决并无违法之处。关于法院领导要求去现场察看及判决书送达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陆扣林的再审申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陆扣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德忠审判员 王建祥审判员 王国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圆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