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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楚晓军与高世成、房雪梅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晓军,高世成,房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504-1号申请人楚晓军,居民。电话:.被申请人高世成,居民,电话:.被申请人房雪梅,系高世成之妻。申请人楚晓军与被申请人高世成、房雪梅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楚晓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应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