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柏青与郭云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高柏青,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郭云成,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云成偿付申请执行人高柏青借款29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63元,执行费432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云成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