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申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名人眼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肥名人眼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弄**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黄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君,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名人眼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庆灿,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兆荣,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名人眼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金联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