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佟丹、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丹,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丹,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继辉,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晶晶,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霞阁29F。法定代表人:陈冰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洋,该公司人事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胜利路***号丘地号38—51—5。法定代表人:于洋洋,该商务宾馆经理。原审原告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友谊国际)与原审被告佟丹、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下称吉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友谊国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4)大民五终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金民初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佟丹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佟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辉,被上诉人友谊国际的委托代理人董洋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吉成宾馆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友谊国际一审诉称,被告佟丹在我公司任职一年多,对于公司积分的使用非常了解。在2013年11月经原告核查,被告佟丹在工作期间利用其任职前台服务员之便,大量套取积分,并利用套取的积分换取房晚及现金。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而在员工手册中也有明确说明。被告佟丹入职时亦有明确告知。但在仲裁庭审时被告佟丹辩称套取积分是公司认可,实在荒谬。而且被告佟丹不但自己套取积分,还伙同他人一起伪造酒店记录。该行为同样是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现金、积分”;“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营业款等或行贿受贿者”;“与同事合谋伪造酒店记录、文件。如客人账单以图获金钱利益”。被告佟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酒店的利益。原告对其进行辞退处理并无不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说。仲裁委在认定被告佟丹的违纪事实后,却以被告佟丹不知晓相关规定,对被告佟丹不具备约束力为由,判决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佟丹的劳动关系,实有违法律的公正。请求撤销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111号裁决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项。原审被告佟丹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原审被告吉成宾馆未提出答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佟丹于2012年3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3月19日到2014年3月18日止,工资为1100元每月。被告佟丹于同日被原告派遣至被告吉成宾馆实际经营的七天四季酒店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佟丹于2013年3月19日参加原告为其所做的入职培训。2013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佟丹出具通知函,以被告佟丹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大量积分,现金,其行为对分店管理和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与被告佟丹的劳动关系。被告佟丹于2013年12月12日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3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1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佟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84.36元、年休假工资655.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714.94元、2013年11月至12月工资2078.5元,合计16633元。原告于庭审中对该裁决中除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持异议外,对其他裁决结果均予以认可。另查明,一、原告与被告佟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款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其中第8项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甲方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二、7天连锁酒店集团员工手册(2011版)第四章员工纪律第一条严重违纪中规定:严重违纪处分:有下列情况者,将无论情节轻重,金额大小,一律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9款规定的情形为:与同事合谋伪造酒店记录、文件,如客人账单以图获金钱利益。三、7天连锁酒店集团员工手册(2012版)第四章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了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现金、积分,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四、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佟丹多次以本人为预订人预定工作单位客房并将本人或本人与他人共同登记为入住人,从而套取7天连锁酒店集团一万余积分,并兑换了现金、兑换券、礼包及本店住宿等。五、被告佟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46.09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2版员工手册不能认定为对被告佟丹培训的版本,应以被告佟丹提供的2011版本为依据。该手册中已明确规定与同事合谋伪造酒店记录、文件,如客人账单以图获金钱利益为严重违纪,虽被告佟丹辩解套取积分的行为是原告对被告进行鼓励和激励的方式,并且其他员工也是如此操作,但原告否认有此激励方式,被告佟丹亦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佟丹的辩解本院不能采信。被告佟丹套取积分的行为系伪造记录并图获金钱利益,原告因此解除与被告佟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被告佟丹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因原告对仲裁裁决其他裁决内容未提异议,本院对其他裁决内容予以照准。被告吉成宾馆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与友谊国际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广东省友谊国际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新区中长街道吉成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佟丹年休假工资655.2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714.94元、2013年11月至12月工资2078.50元。合计6448.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佟丹承担。大连佟丹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依据的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员工手册(2012)年版),而被上诉人无论在仲裁、原一、二审、重审中,均认可解除依据为员工手册(2012年版)。而(2012)版员工手册上诉人从未看过,故(2012年版)手册规定超出(2011版)内容对上诉人不适用。二、被上诉人仅对仲裁裁决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项不服,对其他事项没有上诉,那么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不在裁判范围之内,且上诉人早已对该部分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而一审却为此又做出了裁决。综上,一审判决超越职权、内容不在诉讼请求范围之内,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友谊国际二审答辩认为,无论哪一年版本的手册,若以客户帐单来谋取利益都是违反上诉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认可其利用客人的帐单来谋取其利益的事实。被上诉人以此辞退上诉人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吉成宾馆二审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友谊国际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被上诉人友谊国际以上诉人对分店管理和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其依据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积分、现金的事实,该事实上诉人在诉讼中予以认可。被上诉人根据该事实并依据上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上诉人辩解套取积分的行为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其他员工进行鼓励和激励的方式,且被上诉人所属的其他店也是如此操作的,被上诉人否认有此激励方式,上诉人并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超越职权、内容不在诉讼请求范围之内,属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一)》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一经起诉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对于未起诉的事项应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否则,未起诉事项则因仲裁裁决的失效导致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无执行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对仲裁裁决事项中当事人未起诉部分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有法律依据,不属程序违法。上诉人的该项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佟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众审 判 员 富喜胜代理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