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彬诉被告刘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彬,刘东,李万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267号原告:徐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刘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李万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彬诉被告刘东、李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所欠费用,故原告徐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彬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