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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郑元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郑元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08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81970206。负责人陈健松,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艳,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忠,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元昌,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郑元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元昌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