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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董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林树金,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 露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明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