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兰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锋文、区婉妮,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及其辩护人黄锋文、区婉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兰某经电话联系后,去到本区桥南街南郊村南怡大街二十三巷24号旁巷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包毒品贩卖给章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章某某处缴获灰白色粉末状毒品3包(净重2.7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从被告人兰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某某郭某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现场及缴获的毒品、毒资进行辨认的照片,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兰某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兰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拘役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兰某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执行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2.73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