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丽、马万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马万敬,李桂,李峰,邢翠莲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万敬,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固镇县。马万敬、李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李峰,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审第三人:邢翠莲,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黄丽与被上诉人马万敬、李桂、原审第三人李峰、邢翠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丽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丽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