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纪献宝诉段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献宝,段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纪献宝,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段锦红,男,50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纪献宝诉被告段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献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纪献宝承担。审 判 长 史殿华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