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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纪献宝诉段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献宝,段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纪献宝,男,1958年8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段锦红,男,50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纪献宝诉被告段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献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纪献宝承担。审 判 长  史殿华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