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珍与丁凤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丁凤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192号原告王玉珍,女。被告丁凤吉,男。原告王玉珍与被告丁凤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俊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玉珍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