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某要求宣告彭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胡某。法定代理人陈某(系申请人祖母)。委托代理人曹文波,安化县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胡某要求宣告彭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以其母彭某于2009年8月1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村委及公安机关关于彭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彭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彭某,女,汉族,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彭某于2009年8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彭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某外出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国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