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向 媛审 判 员 贾鹏程人民陪审员 谭魁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