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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石田与段秀真、贾广伦、郭腾飞、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田,贾广伦,郭腾飞,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12号申请人:石田。被申请人:贾广伦。被申请人:郭腾飞。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石田与被申请人段秀真、贾广伦、郭腾飞、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段秀真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小区307.308栋房产(证号:房地权亳字第2013022**号)、坐落于谯城区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北侧华府.翡翠庄园2号楼104房产(证号:房地产亳字第2015111**号)。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段秀真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希夷大道西侧新都国际小区307.308栋房产(证号:房地产亳字第2013022**号)、坐落于谯城区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北侧华府.翡翠庄园2号楼104房产(证号:房地产亳字第201511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田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