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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与王伟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王伟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英,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洋。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煦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