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某某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与原告在���订建筑工程工序分包合同中已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协调不成的可由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认为本案应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工序分包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某某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秋 敏 百度搜索“”